榆林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总工会印发的《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2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购买参赛者人身意外保险,也可用于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支出。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个人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团体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含服装、鞋帽、配饰等),每年最多购置一次,也可根据活动需要第一年不使用,在第二年集中一次按不超过1500元/人次使用。
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需聘请裁判员、教练员、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500元/人天。聘请其他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每人50元/餐,一天不超过两餐。
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确需聘请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劳务费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具体要求和标准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旅游年票、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生产、销售的消费帮扶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15%以上。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券,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或在中国职工生日慰问平台等相关网络平台购买慰问品(券)等。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鲜花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品。
第六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天。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工会可在极端恶劣天气时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防护物品,每年不超过150元/人。可为特殊岗位或被上一级工会组织认定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并根据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合资源的措施要求,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现帮扶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后,可给予一次不高于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展以上活动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评选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标准,参考榆林学院有关管理办法,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其采购程序参考榆林学院有关管理办法。
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党政、群团机关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工会委员、财务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月。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适当补贴。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用于学校工会评选表彰的工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次,工会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
汇兑损溢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校工会经费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须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批准。校工会账务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工会应单独设立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所有报销事项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项目经费在50000元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教职工活动支出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活动负责人制定出活动方案和书面通知,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活动方案报校工会主席审核、批准。
(三)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向校工会主席提交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的文字说明。
(四)在核定预算内,按照工会财务报销程序报销。报销时需要附活动负责人签名或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报道材料。
第十八条 负责工会账务的会计人员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工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陕西省关于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不足时可向学校申请补助,但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各项收入要全部列入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对于病困补助、丧事慰问、课酬稿酬、文体活动(比赛)活动费、奖励及所产生的劳务费、误餐补助等允许现金支出的,由工会专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填写工会统一制作的补助(酬金)、慰问金发放表,经经办人、领取人、审批人签字后,到工会财务办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经费的使用:
(一)校工会根据整体经费情况,每年将会员会费收入按一定比例划拨分工会,由分工会按计划自主使用。
(二)分工会应本着服务大多数教职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将经费尽量用于组织教职工参与度高的活动。
(三)分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每年应向本单位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活动要事先征求会员的意见。
应在行政费用中列支的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彰工作,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离退休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离退休干部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标准均为上限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工发〔202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榆林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工会困难补助及慰问、探望标准
工会经费支出项 |
标准 |
范围 |
备注 |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 |
500.00 |
在职会员因病住院或手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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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去世 |
2000.00 |
在职会员去世,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花圈1个(折现100元)。 |
2100.00 |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 |
1000.00 |
在职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花圈1个(折现100元)。 |
1100.00 |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 |
1000.00 |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并发放不超1000元的纪念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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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送温暖” |
500.00 |
元旦、春节期间对困难职工送温暖慰问,慰问金不高于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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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帮扶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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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上学等原因致困时,可按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困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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