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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6日 09:20 新闻来源:点击:

榆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充分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通过征集代表提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不能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以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差额选举产生,名额为教职工总人数的12%

第十二条 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含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应保证一定比例的35岁以下青年教师和科级及以下普通干部代表;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代表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五条 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程序撤免:(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当然撤免);(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五)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六条 撤免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报校工会审批,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结果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代表离职、离退休,校内调动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结果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导,资深教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民主党派主委、二级分会主席、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选举办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评议干部、大会交流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等。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以二级分会为单位(或几个分会联合)组成代表团,设正、副团长。代表团正、副团长的职责是:(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通常从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十一条 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提案征集情况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三十五条 提案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2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

第三十六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三十七条 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二)关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关于学科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学校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四)学术问题;(五)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提案的处理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核、立案工作。提案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未能立案的作为建议转相关职能部门,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候选人建议名单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六)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七)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八)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按二级党组织所辖范围进行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不足80人的单位,应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教代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部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院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单位教职工考勤、考核与奖惩办法、绩效分配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三)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四)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讨论单位党政与分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两代表合一。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30%且代表人数且不少于20人的标准确定。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非教学单位普通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总数比例相适应,并应保证有一定比例青年教职工代表。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少于15%。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教代会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按照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以科教人员为主体的单位科教人员代表应占多数),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四十九条 二级单位的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单位工会在召开教代会之前,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生效后,2016523日印发的《榆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榆林学院办发〔202319)和《榆林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榆林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