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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教职工慰问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6日 16:09 新闻来源:点击:

榆林学院教职工慰问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办发[2019]20号),《榆林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管理和对教职工的慰问工作,建立和完善精准帮扶及日常慰问活动的长效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群团改革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节日慰问、看望慰问住院、困难职工为重点,物质慰问与精神慰问相结合。按照经费开支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让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的温暖,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增强学校的凝聚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教职工,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并已加入工会组织的人员。

第四条 各分会的慰问报销,只限于对本单位工会会员的慰问。

第五条 各分会应严格审核慰问对象身份,避免非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慰问。

第六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从正式起薪并办理加入工会组织手续后,即可享受当月及之后发放的慰问品。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工资停发、辞职、调出、解聘人员及已去世的教职工不享受各项慰问。

第八条 节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慰问:

在国家规定的传统节日里,按照上级工会相关文件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采取发放实物或提货凭证等形式慰问全体教职工,节日慰问标准视当年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陕西省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文件中规定的发放标准。

第九条 生日慰问:

教职工生日慰问可以发放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不超过300元/人/年。

第十条 住院慰问:

教职工患疾病在医院住院的,由所在分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探视、慰问;教职工在外地住院的,所在分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慰问。慰问患病住院教职工按照不高于500元/人标准执行。对短期内多次患病住院的,原则上按半年慰问一次处理。

第十一条 困难帮扶慰问:

教职工因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重大变故,由校工会委员研究并视具体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慰问补助,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送温暖”、“送清凉”

在校工会“双节”(元旦、春节) “送温暖”,夏季“送清凉”活动中,各分会依据校工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和个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分会负责人审核签字,校工会委员会给予最高标准不超过500元/人的慰问补助。

第十三条 丧事慰问:

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教职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去世的,采取向家属发放慰问金的形式进行慰问。教职工本人去世的,慰问金标准为不超过2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金标准为不超过500元,并送花圈一个。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退休慰问:

退休教职工所在分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果鲜花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教职工发放不超过500元纪念品,凭发票报销。

第十五条 特殊慰问:

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其他部门对寒暑假坚守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开展专项慰问活动。重大疫情及特殊时期、特定事件的慰问,按照上级工会文件要求,由校工委员会落实做好相关慰问工作。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需要慰问的情形,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工会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慰问或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患病住院慰问、丧事慰问、会员退休慰问等,由各分会负责具体落实。分会根据实际慰问需求,经所在分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榆林学院教职工慰问补助审批表》,在校工会委员会账户内凭审批表报销相应的支出;教职工因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重大变故,申请困难帮扶慰问的,应在《榆林学院困难职工补助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及医院疾病诊断书。

第十七条 各分会应及时准确掌握所属教职工本人及家庭相关信息,发生需要看望慰问的情形,分会应及时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并组织做好看望慰问工作。

第十八条 各分会要严格执行标准,杜绝重复慰问,所在分会进行慰问的,不得再次向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凡在校工会委员会报销的慰问品发票,开票信息为榆林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榆林学院教职工慰问补助审批表

      2.榆林学院困难职工补助申请表

榆林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