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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9日 09:48 新闻来源:点击:

榆林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得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制度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要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会员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依据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本单位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开展本单位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

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天,聘请其他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

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次。

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假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校帮扶的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与购买不超过300元/人的生日蛋糕券或慰问品。

在职工会会员因病住院或做手术,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并送花圈1个;在职工会会员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500元的慰问金,并送花圈一个;离退休职工(特殊会员)去世的,送花圈一个。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其所在分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向教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按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困难补助。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教职工帮扶慰问机制。

5.送温暖费。用于开展送清凉、送温暖和教师节慰问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元旦、春节期间,校工会对困难在职工会会员进行“送温暖”慰问,慰问金不高于500元。夏季可根据本校职工户外高温作业实际情况,发放“送清凉”慰问,慰问金不高于500元。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

2.会议费: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专项业务费: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的教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2000元、团体奖人均不超过300元。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天,其他非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人天。

4.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次。

5.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专题调研、工运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6.其他业务费:

(1)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的支出。兼职工会工作人员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月。

(2)用于工会经审、办公、差旅等其他业务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程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用于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总工会《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精神,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四)校工会委托校财务处代理记账,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五)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的采购活动参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六)教职工活动支出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活动负责人制定出活动方案和书面通知,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经费预算等。

2.活动方案报校工会主席审核、批准。

3.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向校工会主席提交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的文字说明。

4.在核定预算内,按照工会财务报销程序报销。报销时需要附活动负责人签名或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报道材料。

(七)工会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以有效凭据报销。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名,分工会自主开支经费还须本单位分工会主席签名,方可报销。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通知和预算;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报销含有奖品、慰问品等票据时,要附领取人签名的发放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具体业务要求按校财务处有关制度执行)。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发放。所有报销事项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项目经费在50000元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对于病困补助、丧事慰问、课酬稿酬、文体活动(比赛)活动费、奖励及所产生的劳务费、误餐补助等允许现金支出的,由工会专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填写工会统一制作的补助(酬金)、慰问金发放表,经经办人、领取人、审批人签字后,到工会财务办理支出。

(九)分工会经费的使用:

1.校工会根据整体经费情况,每年将会员会费收入按一定比例划拨分工会,由分工会按计划自主使用。

2.分工会应本着服务大多数教职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将经费尽量用于组织教职工参与度高的活动。

3.分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每年应向本单位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活动要事先征求会员的意见。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校工会负责对本级工会和分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二)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在执行时根据实际财力情况支出,不得超过限额。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榆林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5.6


附1


                        工会困难补助及慰问、探望标准

工会经费支出项

标准

范围

备注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

500.00

在职会员因病住院或手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

2000.00

在职会员去世,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花圈1个

2100.00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

500.00

在职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高于500元的慰问金,花圈1个

600.00

特殊会员去世

100.00

离退休职工去世,送花圈1个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

500.00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其所在分工会可组织座谈予以欢送,并发放不超500元的纪念品

需提供纪念品发票

春节“送温暖”

500.00

元旦、春节期间对困难职工送温暖慰问,慰问金不高于500元


困难帮扶补助


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按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