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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0日 15:15 新闻来源: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榆林学院教职工乒乓球协会是榆林学院工会领导下的乒乓球爱好者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教职工群众团体,自愿接受学院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宗旨:以球会友,促进团结,积极开展乒乓球运动,提高乒乓球竞技水平,参与校内外乒乓球训练和比赛,为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推进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创建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校工会指导下,组织、开展、推广全校教职工乒乓球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协办院内各类竞赛活动;

(三)加强校际、学校与地方乒乓球活动交流,扩大学院体育运动影响力,促进学院乒乓球运动综合实力的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五条:凡热爱乒乓球运动的教职工,承认本章程,经自愿申请,协会审批后均可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乒乓球比赛、训练班和讲座;

(三) 协办学校及本会各类比赛;

(四) 被本会选派参加校内外球类竞赛活动;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半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3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协会受学校工会的领导和指导,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协会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协会常委会,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协会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会员大会根据情况可以延续或提前举行。

第十三条:协会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 会员利用业余时间和规定活动时间相互切磋乒乓球技术。

第十五条 每周周六、周日上午8:00至11:30,为会员规定活动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晚上7:30—10:00为自由轮训时间,每月集中一次会员交流活动,邀请院内外有较高水平的老师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每学年举行一次全院性的教职工乒乓球比赛。

第十七条 每学年与兄弟单位举行一到两次的乒乓球交流比赛,联系与地方单位举行友谊赛。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奖励:对在各类乒乓球赛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奖励;每年度对在会内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十八条 惩罚:对做出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给予严厉批评;对不执行本会决议,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屡劝不改的会员,严重者,予以退会除名。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协会活动经费来源:校工会提供的经费,会员上缴的会费(100元/学期、人),以及协会举行各类活动争取的社会赞助费等。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由常委会统一安排使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会员活动;用于本会的外联、宣传、训练等活动;用于本会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二十二条:本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资产、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资助的,必须接受院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协会常委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榆林学院教职工乒乓球协会

                                                              2011年4月